劳动仲裁我03年11月到该公司工作,但公司直到05年10才给我办理保险。2007年12月初,公司口头通知我次哦是那个07.12.15起待岗直到合同2008.3.31到期,待岗工资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我不同意,2008年1月2日,我上班时发现,公司将我用于办公的电脑搬走,由于无法正常上班,我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公司将我12月工资按正常公司发放(不得按待岗工资),因我12月是正常上班,有考勤2.公司补交我03.11月到05.10的保险3.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因当时合同有规定,(不知我这样说明能得到支持不:公司让我待岗,相对于合同变更,在我与公司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电脑搬走,公司劳动条件不具备,公司违约)4.因公司违约,公司补偿我5个月工资(工龄4年多)5.劳动仲裁于2008年4月15日开庭,请求公司支付我2008年4月15日之前的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不是待岗工资)6.公司支付冲裁费用请问:我以上的主张是否都能得到支持,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具体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