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问题我于2007年月1日与目前所在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说明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在公司的学习期(注并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此期间公司只负责个人的生活费用(既没有工资),合同中写的是每月400~800元,实际上前两个月每个月只发400元但扣除伙食费外实际上只月二十几块到手,后四个月每个月发800元,扣除伙食费外到手也只有400元左右(当时我所在的城市-广西北海市的最低工资水平是每月500元,2007年11月提升为每月580元)。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上双方增加了一条协议:如乙方(劳动者)中途中止合同,需支付甲方(用人单位)学习期间所有生活费用。说明一下:伙食费既如员工需在公司用餐,公司负责员工午餐和晚餐,但费用是要在工资中扣除的。请问这条协议可有法律依据?如果我现在想中止合同,是否必须按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果要支付,是支付发到手的数目(既扣除伙食费外)还是包括伙食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该约定无效。你在单位如果事实上付出劳动,则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所谓的学习期间是规避法律的规定。单位应该支付你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以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