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补交劳动保险是否有期限限制?…

要求单位补交劳动保险是否有期限限制?我自98年在此单位工作至今,03年9月份单位第一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现在我想要求单位补交98年至03年9月间的劳动保险,但是听人说如果我在03年9月至05年9月间提出此要求,单位必须补交,我现在提出,已过了维权期限?是这么回事吗?这个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有一定争议,但是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交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义务。因此应当是无期限的,但我认为应以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宜劳动争议应当有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