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正当理由在实践中通常指什么?2007年4月2日,我向公安机关投诉(报案),要求对第三人捣毁我财物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受理后,在两个月后的第2天(2007年6月3日),将案件接受为刑事案件进行初查并告知我,后又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刑事不立案决定.我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对我报案未履行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定职责.要求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限应在报案后的两个月后在60天内提出.现已超过,不受理.我认为,我具备正当理由,暨公安机关曾在2007年6月3日将案件接受为刑事案件进行初查并告知我,直2008年1月31日作出不立案,这是我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复议期限应除去当中的时间.上述认为是否成立?
应当从年月日之次日起计算。应从收到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