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律师:你好!我因离婚问题已于…

起诉离婚律师:你好!我因离婚问题已于2008年04月01日向法院起诉,请问:这样的起诉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其判决结果如何?(附离婚起诉状和离婚协议书供你参考)请给予回答为谢!离婚起诉状原告:***,男,汉族,197*年**月**日生,共有住房原址:**市**区**路36号(****厂**栋3单元6楼),现工作单位:广州,现暂居地:广州,电话:************被告:***,女,汉族,197*年**月**日生,共有住房原址:**市**区**路36号(****厂**栋3单元6楼),现居住:****厂**栋**房(亲生父母家),电话:***********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之日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按每月200元支付抚养费;三、双方共有住房(**市****厂**栋3单元6楼)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按原离婚协议书);四、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买断工龄钱10000元整;五、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事实和理由我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双方感觉良好,继而交往,并于同年底共同集资购置单位商品房一套(地址:**市**区****厂**栋3单元6楼);1999年**月**日到**市**区**办事处领取结婚证,2001年**月**日生下儿子***。(1):由于婚前及婚后双方思想交流少,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是家中独女,性格倔犟,倾向于亲生父母;婚后不到二年,被告以各种理由经常居住娘家,使婚内生活失去了原有的温馨甜蜜。自此,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几年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更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2):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3):2001年10月,由于工厂可自愿买断工龄,在征得双方父母及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买断工龄(获得厂方补助50000元);次年3月至2003年3月,在被告的怂恿下,经商及考驾照营运,由于经营不善,亏空巨大,仅剩的10000元也被被告以经商为名拿去;由于亏空,引起被告父母的强烈不满,从而更激起被告与我之间的矛盾恶化,在双方无法共同交流、生活的前提下,被告几次提出离婚,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从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4年以上,于2005年协议离婚(协议内容见原离婚协议书);之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离婚手续。而经实践证明,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4):原告买断工龄钱是原告赖以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和重新就业的经济基础,故被告理应归还;(5):因原告无房可住,而被告又经常居住其亲生父母家,故现有住房应判归原告(被告须同时提供住房变动的一切合法手续)。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男方***2008年03月31日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现双方同意离婚,协议如下: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姓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00元整;二:婚前购有住房一套,座落于芝山区****厂*栋*单元*楼,总面积100.57平方米,单价400元/平米,住房总价为人民币40228元,由双方共同出资所购(男方出资29500元,女方出资10728元,房产证登记名为女方(***)。现双方协商将住房作价35000元由男方购买,男方补偿女方住房差价9450元整,离婚后住房所有权属人为男方***,女方不得干预;三:男方由单位买断工龄所余10000元整交由女方从事经商,离婚后应归还男方,女方所借男方母亲3000元整也应在离婚后一并归还;四:婚前所购电器(洗衣机、电视机、影碟机)为男方购买,离婚后应归男方,婚后所购电器(冰箱、空调)属双方共有财产,应共同分割;五:所有家俱双方协商平均分割。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双方各执一份。男方签名:***女方签名:***2005年1月26日

法院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书判决.根据离婚协议书判决.如女方不想抚养小孩的话,小孩可能会判给你,一般会按签过的协议判决。多谢各位律师的相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