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以前的债务偿还问题2000年私房拆迁,我,爷爷,奶奶一个户口(我户口是因父母是知青的关系转回来的),当时我们拿的是动迁款,用动迁款购房.房屋的产权证上只有我一人名字.户口有我和奶奶两人.现在我姑姑和我奶奶(爷爷已经过世)要求主张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给我姑姑.因为当时的动迁款中有一半是我爷爷奶奶的.姑姑说这是父母的财产,她有一半的继承权.我知道这处住房我已享有独立产权,但如果他们主张要回当时的动迁款,我是不是与他们只存在债务关系.八年以前的债务偿还,(当时并未商定需还动迁款)我是按照当时的欠款金额还,还是法律有没有规定按什么样的增值比率?谢谢回复!
具体建议当面咨询当地的律师!、若无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则房产登记人即为所有人,也就是说除非对方能证明该房产的部分是你爷爷的遗产,否则该房产只能认定为是你的个人财产。、继承纠纷也是有时效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若无特殊情况造成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你姑姑可能已经无权再要求继承.若需法律服务,可与我联系:13951705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