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3年11月3日,法发(93)32号)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称是法官造法,该造法并不合法.请问与01年新婚姻是否抵触?司法实践中还有无效力?法发(93)32号其他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无效力?

已经失效了。具体可来电咨询。和婚姻法有冲突,失效。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