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解决纠纷情况:最先开始是有两个村跟我们村产生纠纷,形成的是三角纠纷。其中有一个村是独立村(名为宰林村),另外一个村(名为长寿村)也就是我们一起所在的共同一个行政村,也就是一组、二组,(我们村分编为二组)。造成纠纷三角顶立也就是由宰林村、长寿村的一组和二组造成。纠纷山林情况:山林的坐落区位是靠近我们村(二组),山中都是以松树和杉木材为主,价值按现在的行情估计约有200万以上的价值,该山都是跟我们田地相连,而宰林村和一组的田地均没有跟现在纠纷的山林相连,他们都是跳过另一个村的山林田地来跟我们相争,按地理区位应该不是很符合他们两村的所瞎管理。调解经过:至今该山林纠纷已经过了我县山林调处办(简称县处纠办)多次的调解,那时的调处意见均是说应该归为我村所有,而且当时在三角相争时,长寿村一组曾伪造过一张假山林证,后来经过签定后证实是假证,为此事当时长寿一组还有人因伪造假依据被行政拘留过的事实,现在长寿村一组持有1955年的山林证是后来才拿出来的,也就是前不久在中院开庭审理时他们才出示有的,以前调解过多次,而且时间长达了10多年的时间他们从来都没有出示过该证,由于对方不服县处纠办的裁决意见,就进行向上一级单位(中院)申请重新审议,一组持有的依据是那张1955年的山林土地证,我二组的依据是现正副本都还存放在县档案室1983年山林三定是填写的山林证。现在中院的调解意见是判给了长寿一组,判给长寿村一组的依据是他们具有1955年的山林证,说我二组的依据不足是存放在档案室的依据是还没有启用,现在不能作为证据之用。为此我想向各位专家咨询几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此事:一个是我们存放在档案室的依据在法律上有说不能启用的吗?只要当时证上没有标明该证作废,对于存放在哪里在法律上有如此的说法吗?而且我组曾经在30年前对此山林进行过造林和管理,这都证明我二组对此山有过行使管理的权利,如说此证不能具有法律效力,那当时为什么不作为一张废纸进行销毁,而还要装进了县档案局的档案室呢?难道县档案局存放的材料都是不能启用的吗?这种情况应该说只是当时的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把工作做到细致,把自己的权益依据拿回来自己存放而已。其二是如果长寿村一组现在持有1955年的这张证他们为什么在这片山林纠纷这么多年的时间他们没有出示出来,而要去伪造假证曾经有人因此事被行政拘留过,对于此事我们村很怀疑此证的来历是否是合法的,是否有造假的可能,因为现在对方利用了很多的关系网,这些因素都可是不排除的。如对于此证持有造假的怀疑,我们应该怎样用法律来证实他的真伪,其三是:是否可以从1955年那张证的纸质、黑水、笔迹进行化验和所使用的字体(简体和繁体)启用年代来签定该证的真假。其四的疑点是:在长寿村一组那次使用假证后的后来调解中,他们曾经有过弃权,只有宰林村和我长寿村二组进行参加调解,而现在宰林村却又退场没有出庭参加,这里面原因何在,大家想象一下,他们都是合法的吗?如都是很有理由的话,他们为什么在有些时候不出面呢?各位专家以上的问题你们能跟我提出些看法吗?能给予我们些法律上应该怎样进行我们的权利维护呢?因为我们接到中院的裁决书已快到期了,请您们能尽早一点时间帮我说说您们的看法吗?
建议带材料咨询律师。案情较复杂,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