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我通过一家人力公司派遣到一家新加坡企业工作,上周收到公司发给我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合同中有几条我认为不合适,现贴出来,请律师给出出主意:第三条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内容由用工单位决定。乙方了解并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合理调整。甲方有权将乙方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约定相应的派遣期限或试用期。变更后的派遣期限或试用期另行通知。(问题:岗位工作调整应该属于合同条款变更吧,怎么能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呢?)第十五条如果乙方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各种处分(包括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助用工单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问题2:经济处罚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第十八条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2天(含2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第二十条因甲方撤回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乙方应在撤回或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到甲方客户服务部门报到:(一)乙方不能准时报到的,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问题3:旷工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二十八条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不足以弥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损失。(问题4: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培训服务期的,法律规定是不需违约金的啊,这个条款是否合法)第三十条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如未能完成用工单位或乙方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公司资料、财物,配合财务核查,赔偿损失等。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以及暂停办理人事手续,在乙方完成以上工作交接后,甲方或用工单位再发放给乙方。(问题5:如果工作交接是对方的缘故未能按期完成,我也必须承担以上结果吗?)第三十四条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问题6:规章制度我至今没有看到,如果制度中有不合法的条款,该怎么办?)
、岗位工作调整能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经济处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旷工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个条款不合法。、如果工作交接是对方的缘故未能按期完成,你不必须承担以上结果吗。、赶快找规章制度看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