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我弟于2007年8月经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今年我弟与前妻双方都同意更改协议内容,请问在哪部门更改?他们有一起去了民政局,但不让更改,请问民政局有依据吗?他们现在该什么办?原协议书内容是:双方在婚内2004年抱养的女孩(未上户口),由女方自行扶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5万元作为扶养费。现男方又婚(现妻原与前夫育一女,归其前夫监护扶养),现想把当初离婚协议书更改为:双方在婚内2004年抱养的女孩(未上户口),由女方自行监护扶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5万元作为扶养费。以方便办理准生证。这样改行吗?请尽快给予答复,不胜感激!谢谢!
自愿可以更改。可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