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的责任划分!07年的12月25日21点,我驾驶一辆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我当时路经的那条路比较黑,也比较窄,当时正好会车,对面行驶过来的车打的是远光,很晃眼,等我看到行人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那是上坡路段,当时的车速应该是在30到40之间。当时路人昏迷,打了120也不见有车来,我们就把伤者抬到车上直接送去了医院,之后我们通知的保险公司,而后又去的交警队备案。行人一共是5个人,我撞到的是行走在最边上的一个,我坐在后面的朋友说,她们当时是4个人并排走,一个人在后面,而我们停车后,我下车的时候,我的脚就几乎是踩到路中间的实线的,按理说,我是正规行驶,而行人是违规的。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没能保留现场,而伤者也不承认是4人并排。我就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我们是不是要负全责?本来我们并没有想追究伤者的责任,但现在她父母有些想讹人,所以我想知道,我们能不能做无现场责任认定?就按她说的她们当时是两个并排,她也已经是行走在快车道里了。如果需要找其他的当事人,是交警队的人去询问?还是我找律师直接去找她们做口供签字、按手印?拿口供再去找交警队?我们现在还没有做责任认定,因为是去年发生的事故,那关于责任认定这一块,是依照今年五一新出台的交通法,还是按以前的交通法划分责任呢?再有就是关于保险公司赔付的问题,我们的车是全险,那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赔付这样那样的费用呢?如果医院开具证明,说明伤者的确需要两个人的陪护,那保险公司是否就应该按照两个人的陪护标准进行赔付呢?伤者住院两个月,出院后医药费我们拿到保险公司初步核对了一下,保险公司说有2000多的医药费是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的,我想知道,伤者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到医院察看是否有超出理赔范围的药品而给予警告呢?伤者是近视,当时眼镜也已损坏,保险公司说因为当时去现场没有看到那付眼镜,所以也是不能给予赔付,这样合理吗?
不合理,建议委托律师维权